保險的內容要看個案狀況,保險公司的立場我也無意評論,但是我覺得這才是醫療保險該有的樣貌。
全民健保,顧名思義就是一種「保險」,照說應該是保險公司(健保署)與保戶(病患)之間的合約關係,醫療端只是提供醫療,總得有人為醫療費用買單(保險公司或保戶)。
然而長期以來的給付方式卻被扭曲為:保戶(病患)可以無條件獲得醫療服務,款項卻得由醫療端向保險公司(健保署)請領。這樣的結果出現的就是「病人得到(該得到或他要求)的醫療」,但該付錢的健保署卻認為某項醫療非必要而不付錢,然後醫療方承受損失。
合理的情形就應該像私人保險一樣:由病患支付醫療費用,再向健保署請領款項,健保署若認為不給付,則自己去跟病患說明,無論如何都不該是醫院收不到錢~
就像現在的實支實付保險一樣,病人付費給醫院,再去向保險公司申請,保險公司審核要不要給。通過就付,不通過就是病人自己付。
而且無論古今中外,付錢的最大,決定是否付錢的就是老大~
「請款」本身就有著下對上的意思,如果是本來就該付的費用,何來的請求?同樣的,我們常用某筆款項「撥下來」,就是上對下,如果是該收的費用,那有什麼好上來下來的?
回歸保險的商業本質,就是保戶與保險公司的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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