延續昨天談到實支實付保險的話題,有一點我覺得值得深究。
詐保當然是有,不過這種屬於道德風險的極端例子,在各行各業都有,倒不是醫療上要討論的事。
商業合約的條款內容,是保險公司與保戶之間的問題。
照說應該沒有人比診治病患的醫師,更清楚病人的需要,況且醫師必需為病人的病情負責,這件事不是待在辦公室看報表、完全沒有親自診視過病患的「審查醫師(如果他是的話)」可以承擔。
是否是必要醫療,就是由負責照顧的醫師決定。
再來就是審查醫師本身的能力與資格。
我不敢說自己是權威,但起碼也是外傷界資深教授,台灣外傷界令我信服就那幾位老師級的前輩。所以當我建議或替病患決定如何治療時,誰有足夠的能力與證據來否定?
還是回到昨天文章的結論,醫療本身是單純的事,醫師按照學理提供治療,病人因為治療而痊癒。然而一旦沾上非醫療的各種社會關係,事情便變得複雜許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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